推動孤獨癥群體全面發展 四川省啟動實施孤獨癥兒童關愛促進行動
發布時間:2025-03-31 來源:康復處
為切實解決孤獨癥兒童及家庭“急難愁盼”問題,提升孤獨癥兒童發展全程服務能力、保障水平,近日,省殘聯、教育廳、民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生健康委、省醫保局、團省委、省婦聯等8部門聯合印發《四川省孤獨癥兒童關愛促進行動實施方案(2024——2028)》,在全省開展孤獨癥兒童關愛促進行動。
關愛促進行動包括4項重點行動和11項具體舉措,計劃通過先行先試+全面推開的“兩步走”方式,以多部門協同聯動為重要抓手,通過整合政策資源、優化工作機制,構建覆蓋孤獨癥兒童全生命周期的綜合服務體系。重點圍繞篩查診斷、早期干預、康復教育、職業培訓、就業支持及托養照護等關鍵環節,打造閉環式服務鏈條,全方位提升保障水平,為孤獨癥兒童營造更加完善的成長發展環境。
一、實施孤獨癥兒童篩查診斷服務促進行動
(一)做好孤獨癥兒童早期篩查診斷工作。落實《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0—6歲兒童孤獨癥篩查干預服務規范(試行)》等,根據《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孤獨癥診斷標準,運用兒童孤獨癥評定量表(CARS)等輔助診斷工具和必要的輔助檢查等對篩查異常兒童進行綜合評估診斷。優化兒童孤獨癥篩查干預工作流程,完善初篩、復篩異常數據報送和反饋機制,健全診斷、轉診和干預康復服務體系。到2025年,試點項目縣(市、區)縣級醫療機構開展孤獨癥初篩服務,縣級婦幼保健機構普遍開展復篩服務,每個市(州)至少有1所具有孤獨癥診斷能力的醫療機構承擔兒童孤獨癥診斷服務。
(二)提升孤獨癥兒童篩查、診斷能力。組織開展孤獨癥篩查、診斷、干預康復實踐技能培訓,推動將孤獨癥篩查、診斷相關標準納入全科醫生培訓、民政精神衛生培訓、幼兒及中小學教師培訓內容。到2028年,承擔初篩服務的縣級醫療機構至少有1名接受過兒童心理發育篩查技術培訓并從事兒童保健服務的醫務人員。承擔復篩服務的縣級婦幼保健機構至少配備1名接受過市級及以上兒童孤獨癥篩查和發育評估測查及培訓并從事兒童保健服務的醫務人員。
(三)實行孤獨癥兒童診斷信息共享共用。完善確診孤獨癥兒童信息按層級上報機制,衛健、殘聯、教育、民政等部門要加強信息共享,并注重孤獨癥兒童及其家庭隱私的信息保護。
二、實施孤獨癥兒童康復服務提升行動
(一)完善孤獨癥兒童康復服務網絡。推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新建或利用已有婦幼保健、康復醫療、兒童福利、殘疾人康復、精神衛生福利、精神障礙康復、日間照料中心和閑置校舍等機構,開展公益性孤獨癥兒童康復服務。支持社會力量申辦孤獨癥康復定點服務機構,適當放寬《四川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定點服務機構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對服務項目和服務時限的申報限制,有條件的地方可對定點服務機構實行減免場地租金和物業管理費、水電氣和稅收優惠等。加強對定點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支持定點服務機構做強做大做優。殘聯組織會同衛生健康等部門按規定及時認定康復服務定點機構,實現每個市(州)和30萬人口以上的縣均設有為孤獨癥兒童提供康復服務的定點服務機構。
(二)加強孤獨癥兒童康復人才培養。制定和完善孤獨癥兒童康復服務從業人員規范,采取定向培養、入職獎補等方式,吸引康復醫學、康復治療、特殊教育、社會工作等專業人才進入從事孤獨癥兒童康復服務的機構就業。支持高等院校加強孤獨癥兒童康復、教育等相關專業建設,培育特殊教育人才。注重孤獨癥兒童康復學科帶頭人和師資培養,開展孤獨癥相關醫務人員和康復專業技術人員規范化培訓。鼓勵院校機構探索開發孤獨癥康復師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規范。支持符合條件的特殊教育專業技術人才按規定申報評審職稱。發揮殘疾人康復協會等專業協會、學會等作用,培訓、推廣孤獨癥兒童康復亟需專業技術。
(三)規范孤獨癥兒童康復機構管理。加強孤獨癥兒童康復機構登記和監督管理,支持有條件的孤獨癥兒童康復機構依法申請醫療、托育、幼兒園等機構執業資質,納入相關行業管理。加強孤獨癥兒童康復質量監測、評價,推廣《孤獨癥康復機構建設規范》(DB50/T1261—2022)、《孤獨癥康復機構服務規范》(DB50/T1262—2022),加強行業價格監管。強化從事孤獨癥兒童康復的機構安全、衛生、食品、治安等管理監督,嚴肅查處侵害孤獨癥兒童合法權益的問題。加強定點服務機構協議管理,定期開展機構規范化建設評估工作,及時向社會通報機構安全情況、運營情況、服務質量等,接受社會監督。
三、實施孤獨癥兒童教康融合行動
(一)擴大孤獨癥兒童教育資源。合理布局孤獨癥兒童特殊教育學校,鼓勵試點市(州)建設孤獨癥兒童特殊學校。健全教育科學評估認定機制,通過幼兒園、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方式或特殊教育學校就讀的方式,落實“一人一案、分類安置”要求。開發孤獨癥兒童幼升小銜接教育課程,納入特殊教育學校、定點機構適齡孤獨癥兒童康復、教育內容。支持特殊教育學校職教部(班)和職業學校特教部(班)開設適應孤獨癥學生學習特點和市場需求的專業,為未來就業奠定基礎。
(二)健全孤獨癥兒童普惠保障機制。落實將義務教育階段孤獨癥學生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經費補助標準由每生每年6000元提高至7000元以上,將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孤獨癥學生納入學生資助范圍,享受相關資助政策。探索建立孤獨癥學生助教陪讀制度,支持社會力量提供助教志愿陪讀服務。依托現有孤獨癥學校、有條件的特殊教育學校、高校等建立區域孤獨癥兒童教育指導中心,加強對學校、家庭和社區的指導,逐步完善面向孤獨癥兒童的特殊教育服務機制。
四、實施孤獨癥兒童家庭暖心行動
(一)加強孤獨癥兒童醫療保障和康復救助。統籌發揮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等制度的綜合保障作用,減輕孤獨癥兒童家庭醫療與康復負擔。落實將29項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要求,推動加強門診保障。鼓勵擴大孤獨癥兒童康復救助年齡范圍、放寬救助條件、擴充救助內容、提高救助標準,拓展家長送訓補貼等救助內容,完善孤獨癥兒童接受康復救助期間生活、交通等補助動態調整機制,確保符合條件的孤獨癥兒童“應救盡救”。
(二)加強孤獨癥兒童家庭生活保障。將符合條件的孤獨癥兒童家庭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范圍。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等,基本生活暫時陷入嚴重困難的孤獨癥兒童家庭,給予臨時救助。逐步提高寄宿、非寄宿孤獨癥小學、初中學生生活補助標準;對家庭經濟困難孤獨癥高中學生優先予以資助。鼓勵和支持慈善機構、公益組織等社會力量參與孤獨癥兒童的救助和幫扶工作。支持探索開展孤獨癥兒童家庭財產信托等服務,為孤獨癥兒童家庭解除后顧之憂。
(三)加強孤獨癥兒童家庭支持性服務。組織開展以家庭為中心的孤獨癥兒童早期干預服務,依托孤獨癥定點服務機構普遍開展家長康復知識培訓。加強困境兒童入戶走訪,做好監護缺失或者家庭缺乏履行義務能力的孤獨癥兒童的托養照護和救助保護。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入專業機構或志愿者為孤獨癥兒童及家庭提供心理疏導、托養照料、喘息、社區支持、臨時照顧等服務。發揮精神殘疾人及親友協會和各類孤獨癥家長組織作用,建立和完善孤獨癥兒童家庭的喘息服務機制,開展孤獨癥兒童家庭自助互助服務。加強大齡孤獨癥兒童社會支持服務,探索建立適合大齡孤獨癥養老保障制度,不斷完善就業支持政策。
《實施方案》還明確了各有關部門職責任務分工情況,并對建立部門聯動關愛服務機制、開展廣泛宣傳動員、抓好監督落實等提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