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秘書處關于公開征集《四川省<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公告
發布時間:2022-03-30 來源:省殘聯康復處
為貫徹落實《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國務院令〔2017〕675號),預防殘疾的發生、減輕殘疾程度,幫助殘疾人恢復或者補償功能,促進殘疾人平等、充分地參與社會生活,省政府殘工委秘書處起草了《四川省<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在已征求省級相關部門、省殘聯專門協會及有關專家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現向公眾公開征求意見建議。
本次征求意見建議截止時間為2022年4月6日18:00。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提出意見建議。
聯系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秘書處(成都市金牛區星輝東路6號)
郵政編碼:610036
聯系電話:028—83353317
電子傳真:028—83322183
電子郵箱:405562451@qq.com
四川省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秘書處
2022年3月30日
四川省《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康復相結合的方針,堅持以人為本、公平普惠、安全有效的原則,推動實現人人享有康復服務。?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將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服務和保障體系,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家庭支持的殘疾預防和康復機制,實行工作責任制,對相關部門承擔的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進行考核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殘疾人工作的機構,負責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的組織實施與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依法組織開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做好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傳統媒體及互聯網新媒體開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公益宣傳,采取多種形式宣傳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知識,增強公眾殘疾預防和康復意識,并在全國助殘日、殘疾預防日等時間節點集中開展宣傳教育活動。
第四條 教育、民政、衛生健康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與殘疾人聯合會共享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相關信息。
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根據共享信息,加強對殘疾人康復政策和康復知識宣傳,提供咨詢服務,引導有康復意愿且符合康復指征的殘疾人按照規定接受康復服務。
第二章??殘疾預防
第五條 殘疾預防工作應當覆蓋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堅持普遍預防和重點防控相結合,以社區和家庭為基礎建立以一級預防為重點的三級殘疾預防機制。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并實施殘疾預防工作計劃,完善殘疾預防網絡,建立殘疾預防部門聯動機制,針對主要致殘因素實施重點預防,對致殘風險較高的地區、人群、行業、單位實施優先干預;加強篩查、統計等工作,建立殘疾人口數據信息報告。
第七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采取孕前和孕產期保健、產前篩查、產前診斷、新生兒疾病篩查等措施,消除或者降低致殘風險,擴大新生兒疾病篩查病種范圍,加強臨床早期康復介入,減少殘疾的發生。
第八條 衛生健康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建立新生兒疾病和未成年人殘疾篩查、殘疾兒童首診、殘疾預防干預信息共享制度,加強信息收集、監測和研究,監控殘疾的發生和發展。
第九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規范開展免疫規劃疫苗接種,確保疫苗接種安全,保持高水平兒童免疫規劃疫苗接種率。完善慢性病綜合防控體系,強化心腦血管疾病、糖尿病等慢性疾病的篩查和綜合干預。開展致聾、致盲性疾病早期診斷、干預。
第十條 教育、公安、民政、衛生健康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積極開展心理健康促進工作,加強主要致殘性精神疾病的篩查、診斷、治療和康復。提高嚴重精神障礙患者醫療服務管理水平。積極開展社區精神康復工作,提高精神障礙社區康復能力。
第十一條 公安、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強化道路交通和道路運輸安全監督管理,強化交通安全宣傳教育,保障和監督無障礙環境建設標準的實施,減少因交通等事故造成的殘疾。
第十二條?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對具有高度致殘風險的工礦商貿企業,督促其常態化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提高事故風險防范和應急處理能力。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綜合監督管理職能,推動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開展火災隱患排查,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提高消防安全意識,降低致殘風險。
第十三條?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大對農產品和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農藥獸藥殘留、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檢測和監管力度,有效防范、妥善應對農產品、食品安全事件。
第十四條 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加強大氣、水、土壤等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建立污染物監測與風險預測評價體系,落實防治責任,減少與環境污染有關的殘疾。
第十五條?氣象、地震、人防、自然資源、應急管理、水利等部門和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健全氣象、地震、地質災害等監測和預警預報機制,提高災害應急處理能力和應急管理水平,完善災害防御設施、措施,加強防災減災宣傳培訓、應急演練,提升社會公眾災害防范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減少因災害以及次生災害造成的殘疾。
第十六條?教育、民政、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意外傷害致殘的預防和干預,開展未成年人步行、乘車、騎車和溺水、跌落、誤食等風險的安全教育,改造易致跌倒的危險環境,減少因意外傷害造成的殘疾。
第十七條?公安、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以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應當積極開展救援工作,保障受傷人員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對職工加強工傷、職業危害防護,落實防護措施和待遇,提供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減少因工致殘風險。
第三章??康復服務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和完善以社區康復為基礎、康復機構為骨干、殘疾人家庭為依托的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為殘疾人提供醫療康復、教育康復、職業康復、社會康復等綜合性康復服務。
優先開展殘疾兒童康復工作,落實國務院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統籌規劃、公開擇優確定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機構,并向社會公布定點康復機構名單。鼓勵從事殘疾兒童康復服務的機構取得相應的醫療資質或者教育資質。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提升康復中心、托養中心和康復室的建設水平,為殘疾人提供高質量康復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強化康復機構分級和準入退出動態管理,建立醫療衛生機構與康復機構雙向轉診和康復醫師多點執業工作機制,推進醫療康復聯合體建設。
第二十一條 殘疾人服務機構、特殊教育學校、普通學校、兒童福利機構等教育機構和社會服務機構根據需要設置康復場所,配備專(兼)職專業康復技術人員, 指導和幫助殘疾人進行功能、勞動技能的訓練。
第二十二條 康復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配備相應的場所、 專業技術人員、設施設備, 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 加強工作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為殘疾人提供安全、 有效的康復服務。
康復機構中從事醫療、康復、教育、心理咨詢、社會工作等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除依法應當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其他人員上崗前應當接受專業技能培訓。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殘疾人聯合會利用社區資源設立康復場所,配備康復設施,組織、指導社區服務組織、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殘疾人組織、殘疾人家庭和其他社會力量,開展殘疾篩查、康復指導、日常生活能力訓練、康復護理、心理疏導、輔具適配、信息咨詢、知識普及和轉介等社區康復工作。有關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開展社區康復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將殘疾人基本康復服務項目納入家庭醫生簽約服務范圍,盡可能的為殘疾人提供個性化家庭醫生簽約服務。
第二十四條 提供殘疾人康復服務, 應當針對殘疾人的健康、日常活動、社會參與等需求進行專業評估,依據評估結果制定個性化康復方案,實施分級分類服務,并根據實施情況對康復方案進行調整優化,建立康復檔案。制定、實施康復方案, 應當充分聽取、尊重殘疾人及其家屬的意見, 告知康復措施等詳細信息。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做好康復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將康復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誠信經營和執業情況納入信用管理范圍,建立健全不良執業記錄制度、失信懲戒機制。
第二十六條 教育、衛生健康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聯合開展殘疾人教育與醫療、康復結合工作,建立醫教、康教、康養結合的運行機制,實現康復機構殘疾兒童、少年信息共享,推動特殊教育學校與醫療機構、康復機構建立合作服務關系,滿足殘疾兒童、少年身心健康發展需求。
第二十七條 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組織開展殘疾人職業培訓以及輔助性就業等職業康復活動,幫助殘疾人發展、重建工作能力,促進殘疾人適應和融入社會。
第二十八條 社區康復服務應當重視對殘疾人家庭開展康復知識培訓和康復訓練、心理疏導、生活自理、居家護理等指導,對殘疾人家庭成員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社會化心理健康服務機構的發展,鼓勵心理咨詢專業人員創辦社會心理健康服務機構,促進綜合醫療衛生機構心理咨詢和心理服務建設,為殘疾人及其家庭成員提供心理咨詢與心理疏導等服務。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殘疾人事業發展補助資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彩票公益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等,按照有關規定用于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事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從事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服務的機構給予優惠政策、資金、 設施設備、 土地使用或場地等方面的支持。
第三十一條?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康復醫療機構納入醫療保險定點機構范圍,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殘疾人,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時按規定給予資助,并享受相關醫療救助。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O—6周歲殘疾兒童的基本康復費用,除基本醫療保險支付外,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適當放寬殘疾兒童救助范圍, 提高救助標準。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過實施重點康復項目,為符合條件的7歲以上持證殘疾人和殘疾兒童提供基本康復服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基本輔助器具適配給予補貼。
鼓勵和支持各類醫療衛生機構、養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康復機構設立康復輔助器具適配服務站,完善康復輔助器具服務網絡,促進康復輔助器具產業與醫療、養老、殘疾人康復事業融合發展。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專業人才的培養,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職業學校設置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相關專業或者開設相關課程,與康復機構建立學生實習培訓、人才合作培養機制,共同培養康復專業人才。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教育等有關部門應當將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知識、技能納入衛生、 教育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
第三十五條 建立健全殘疾兒童康復專業技術人才培訓、考試和繼續教育制度,將殘疾兒童康復機構的醫護和教師工作人員的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工作分別納入衛生、教育系統職稱評聘體系,加強職業道德和能力業績的評價。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